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5 14:54:45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但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的产权可转让。股东间转让股权需得到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相关法规,遵循相应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规定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在进行国有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并如实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但权属必须清晰,无纠纷。股东间转让须经过半数以上同意,未同意者可购买转让股权或视为同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国有股权转让需符合相关法规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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