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没有明确约定实缴出资时间,或者实缴出资时间没到,股东即使没有实缴出资,也可以转让股权,但是要注意,股东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以下条件,认定股东滥用期限利益转让未届认缴期股权,会判决转让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1 股权转让时间。如转让股权时公司债务是否已经形成,是否处于诉讼期间或者已经处于执行程序当中。
02 公司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知道、应当知道或者应当预见到公司资不抵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
03 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规律。转让股权是否约定对价、对价是否合理,转让股权后是否交接公章、证照等材料,是否告知公司资产、债务等情况。
04 其他因素,例如,受让股东是否具备出资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能力,受让后是否有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再如,原股东是否仍实际控制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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