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弊端
时间:2023-05-22 17:25:52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弊端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弊端如下:

1.降低了劳动者的人员流动性;

2.可能会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可能性增加,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经济负担。

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金上限是多少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上限为月工资的2倍。因用人单位单方非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最高,因此赔偿金的上限会以该情况来计算,而赔偿标准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一样的。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1.协商解除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偿标准:

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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