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书证的调取程序
(一)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取得原件有困难/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复制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复制件。
2、公安机关/法院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规则: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书证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章。
(二)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1、原物不便搬运/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内容的照片/录像。
2、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证据的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注明。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
(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
(五)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
1、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
2、并由制作人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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