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厂房的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权。同时,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租人未通知或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厂房的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权。同时,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租人未通知或承租人或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承 租 方 是 否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承租方在某些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具有绝对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等,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也应当将房屋和附属设施交还给出租人。因此,在承租方占有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承租方需将房屋和附属设施交还给出租人,而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按法律规定,承租方在某些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其他情况下,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厂房承租人及出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权利并非绝对,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在某些情况下,承租方可能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需将房屋和附属设施交还给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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