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创作亦可称之为再创作,其定义在于,针对已经存在之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形式的艺术作品,经过自发或有意识地重新诠释和编写修改。
这类经修改后的作品则被归类为“二度创作物”。
然而,若此等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并且涉及到复制、发行等步骤而未经作者授权同意,那么即使对原来的作品进行的改动幅度较小,也会被视为构成侵权。
如仅采取少量的借用方式且未取得原始作者的许可,且未对原创作品的主要内容进行实质性的更改,那么您的二度创作便可能违反了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复制权。
而若对原有作品的修改成分较大,或者在您所创作的新作品中引用较多来自原始作品的内容,若是未得到原作者的明确授权允许,那么您的行动就有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甚至可能受到原作方要求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索。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创作时的法律依据不准确,因此,即便您的二度创作成果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新颖独创性,但如果违反上述原则,仍将被判定成侵权行为,但有时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取得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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