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在使用传来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 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 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4. 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 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 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可靠,证明力更强。但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例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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