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闻证据的定义和定位
传闻证据在我国《刑诉法》规的证据种类中,不隶属于哪一个种类,《刑诉法》规定证据种类有七类,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这七个种类都有可能含有传闻证据,比如当庭出示的书证,并非由警检人员直接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是作案现场获取,而是由与案件无任何关联人不经意得到,交给司法机关;比如证人证言,他在庭上陈述是听某某人说的某事实,从而证明某某事实存在;比如被害人陈述,他陈述某某告诉他,他是怎么样被加害人加害的等等。这就是说,传闻证据不是一个种类,传闻证据在案件的证明活动中,是依附于证据种类来归类的,当证据为书证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书证,当证据为证人证言时,如果是传闻证据,这个传闻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从证据效力角度来讲,证据又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证据就叫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作出肯定或是否定的结论。传闻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构成证据的核心不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另一种事实,而在于“传闻”,即并非陈述人直接感受而是他人的相关信息被陈述人借以用来证明其陈述事实的真实与否的转述或转达。“传闻”本身就具有惑然性,从而决定了当作证据使用时有不稳定性。因此,传闻证据就没有直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如果当作证据来使用和采信,应属于间接证据。进而言之,传闻证据属“道听途说”的渠道得来的一种相关联的案情信息,道听途说的渠道传来的信息,作为案件的线索来用,引导破案或更深入地探索直接证据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作为庭审证据,在庭上开展证明活动,显然是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必须有其他证据应证,再用相关证据来证明传闻证据的效力,所以,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并且是“弱示”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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