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一种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原始证据,则是传来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或从他人处获得的,则是原始证据。因此,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在于其是否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的,则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接明确,但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因此,法官需要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然而,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因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法官进行综合评估。总的来说,凡是品格和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具有更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反之则较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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