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是指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如通过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一般来说,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证据的运用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有困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4)如果案内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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