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去要分情况看待: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开庭后未出庭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终意见等一系列权利。
按时参加仲裁开庭活动不仅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开庭日期和开庭地点参加开庭活动。
劳动仲裁委员会如何组成
(一)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工会的代表;
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否申请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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