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若其中一方以个人全部资金购买了房产,那么此项资产将被视为该方的独立私人财物。
如无特别规定,在建立起正式的婚姻关系之后,这份财产不应转化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形式,因此在面临离婚这样的情况下,并无需或无法对此前一方单独拥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处理,此时仅能针对已明确为男女双方共有的财富进行分割解决。
对于房产所涉及到的自然增值问题,即并非人为干预所导致的增值现象,通常主要是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变化而引起的房价上升所产生的那一部分增值。
此类增值仍然应该归属于房产所有者的那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在发生离婚事宜时,这部分增值不必参与到分割范畴之中。
至于结婚后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原则上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形式进行分割处理,然而必须得以证据表明在此过程中存在投入管理以及共同参与经营活动等实际情况的支持与说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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