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起买的房是属于共有的。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一起买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况,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根据一般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的房屋应当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由于双方在购买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约定所购房屋产权份额的证据。因此,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由于市场因素,房屋价值增值,增值部分的财产应按照共同所有的原则处理。
婚后父母赠送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婚后父母赠送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共有财产。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来处理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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