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购置的房产卖掉后再次购置房产的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若婚后购买的房产仍然登记在购房者一方的名下,那么此套房产应被视作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种情况下,如诉诸离婚程序对该等房产展开分割,应当予以驳回。
2.如果在婚后购置的房产是以夫妻双方名义进行登记,则此套房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在法院审判离婚案例并处理相关财产分割问题时,对于出资一方应给予相对较多的份额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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