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也就是非全日制用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每天工作超4时是否还算小时工
一年前,王先生应聘成为北京市某公司的司机,因工作性质特殊,双方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早晚各两个小时的固定接送工作外,公司还经常给王先生安排额外的任务,按实际工作小时数给王先生发工资。王先生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张律师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内的用工,有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分,全日制用工为一般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为特殊用工形式。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可以按月发放。非全日制用工应具备的条件是:工资以小时计算方式为主,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针对此案例的特殊性,张律师指出王先生的工作时间虽然已经超过《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要求的每天4个小时,但是也没有完全符合全日制用工的条件,例如工资的支付周期仍为15天之内。因此,不能断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张律师建议王先生与公司协商,将超过4小时的工作时间视为加班时间,给付加班费。(午报记者刘欣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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