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能否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扣留证件
时间:2023-05-07 16:12:07 2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用人时,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劳动者限期返还财产,并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的行为是违法的。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用人单位退还保障费外,还应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补偿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定金(财产)或抵押(财产)。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产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对劳动者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补偿金的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能迅速纠正错误,表现良好,就可以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劳动者中确实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同时,由于其流动性大,不易管理和索赔,个别用人单位只能收取风险抵押、抵押物或扣押身份证以避免损失,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避免因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和无赔偿责任离开公司的风险,就要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用错误的方式收取抵押贷款,身份证等证件是非常重要的证件,不应该轻易给别人。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勇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人只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举起法律的盾牌与之抗争。如果您对此有其他疑问,律师事务所还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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