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
时间:2023-06-14 14:33:53 4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其他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实行计件工资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执行新的工时制度时,应相应调整计件单价或调整劳动定额。

2.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外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重新就业的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待遇,由调(招)入单位参照本企业同类、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自主确定。

3.用人单位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经职代会同意,自主确定对劳动者的工资升级。其升级的时间、升级范围、长级条件、升级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决定。

4.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如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奖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员工工资,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并需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5.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合同制工人享受15%的工资性补贴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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