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然支付加班工资的两种情况:第一是必须支付的情况,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延长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加班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同意,二是单位批准,三是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为了公益,或紧急情况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二是节假日必须支付的情况,节假日加班的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这几个节假日安排加班,单位应该支付员工300%的工资,且不存在调休的情况。选择支付的情况是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这种加班单位依法是应该安排补休,在补休不能的情况下,才支付200%的工资。依该规定,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单位有选择权。一般来说单位会优先安排补休,依该法的精神,也是优先安排补休,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还是排在第一位。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单位的主动权问题,虽说法律还是比较倾向补休,但实际中何种选择优先还是在单位。但是如果单位不做出安排,则劳动者是否有提示的义务?该安排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时限,按理解,只要是符合前面提到的加班的三个条件,则在劳动合同期内都应该是有效的。在单位没有明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示,特别是在劳动者离开单位时,应该提示,如果在这种时候单位还是不给予安排补休,或者不支付相应对价的加班工资,则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有些劳动者想着不声不息的在离开单位后再索要加班工资,这样可能被视为漠视放弃,回头主张很难得到支持。我们发现,虽然都是在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情况下,但有些时候可能单位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加班工资的。这主要就针对在周末安排加班的情况,若日后单位又安排员工进行了调休的话,自然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平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这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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