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何时结束?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一般为30天。《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逾期不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期限。调解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避免长时间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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