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医疗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2、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疗事故的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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