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应履行哪些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范围;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对非法行医活动引起的争议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医疗事故争议立案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人,第一,是对患方申请人的认定,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申请人资格;第二,对医疗机构申请人的认定,如果申请人是医疗机构应当出具医疗机构法定代表签发的申请书和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以确认其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伤害1年内提出,没有正当理由在1年后提出的处理申请不予受理;
(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省级卫生行政机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3、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5、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6、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机关
1、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边境
1、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2、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3、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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