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规章是某一特定单位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无论是创制主体还是创制目的都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即被限定在某一单位内部,所以单位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范围为本单位内部,这种规章不得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致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就属工伤。
员工违章操作受伤也算工伤
武汉一竹制品公司员工张哲勤,在维修机器时严重违章操作,结果被电击伤,这算不算工伤记者昨获悉,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他要求工伤待遇的请求。
据了解,2004年3月,张哲勤在裁锯竹片时,机器出现故障。他在检修机器时严
重违章,未切断电源,检修过程中被电击伤。
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张哲勤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给予工伤待遇,但该公司则认为张哲勤属严重违章操作,拒绝给予工伤待遇。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生认为,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只要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双方各执一词,官司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直打到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予张哲勤工伤待遇,并支付相关补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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