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工人判管制的不发工资。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事业工人,如单位未给予开除处分的,停发工资待遇,不计算工作年限。拘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工毕业生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
1.入学前为技校、职校应届毕业生的,其试用期、见习期年限及初次工资、定级工资,参照大专毕业学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执行(不涉及学历问题)。
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可根据实际技术等级,按省人事厅苏人四[1996]1号文规定执行。
[详见江苏省劳动厅、人事厅《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1998年6月8日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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