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抗字第5号
再抗告人乙○○
相对人甲○○
上列当事人间变更子女监护权等事件,抗告人对於本院95年度家
抗字本院所为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驳回。
再抗告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抗告人负担。
理由
一、按对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为抗告,仅得以其适用法规显有错
误为理由,并经原法院之许可者为限。前项许可,以原裁定
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上之重要性者为限。民事诉讼法
第486条第3项、第4项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主张再抗告之意旨,仅指称其一人之薪资不足
扶养一家六口、两造之子郭家豪确由再抗告人扶养中、相对
人对於郭家豪完全没有尽到义务云云,核其指述者均为事实
问题,非为原裁定有何适用法规显有错误情形,其提起再抗
告,於法不合,无法准许,应予驳回。
三、至於相对人倘对两造之子郭家豪确有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者
,抗告人可再依民法第1055条第3项及非讼事件法第127条之
规定,请求法院将郭家豪之监护人改定为抗告人,并命相对
人给付扶养费,附此叙明。
四、依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78条,裁定如主文。
台湾宜兰地方法院民事庭
审判长法官杨丽秋
法官邱景芬
法官张轩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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