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监护权变更
1、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二、监护权终止的情形
监护权不是固定不变的,他可能会因为以下一些原因导致监护权终止:
1、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2、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3、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4、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监护权不同于抚养权,它会因为其他一些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监护权终止。此外,如果监护人在取得监护权后未能尽到监护职责的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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