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被烫伤,工伤认定纠纷
时间:2023-05-02 21:23:05 4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段某是江苏四菱染料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工,在锅炉车间从事锅炉装渣、装炭工作。2001年12月5日18时许,段某浑身湿透,向值长汇报,称“不慎掉进除尘池,无法继续工作,请假回家”。除尘池位于锅炉房南侧约20米处。它位于一个偏僻的地方。很少有人去。水箱中的水温约为60-70℃℃.队长看到,段某的手已经剥皮,全身红肿。他一向公司领导汇报,就迅速将段某送到97医院救治

根据医院烧伤科的诊断,某段躯干、四肢、手臂的烧伤面积为90%。段某先后住院两次,实施双下肢、腹部、腋下等部位松脱植皮。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该公司垫付了14万元医药费,段某的儿子还了借条。出院后,段某向公司提出申请:注销医疗费用14万元,报销其他医疗费用1000元,给予一年生活补助3650元

段某向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出申请后,思菱集团作出了解决意见。因对段某的伤害行为进行鉴定,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徐州市劳动局进行鉴定。2003年1月13日,结论:段某离开单位安排的岗位,溜进非工作区除尘池,不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条例》第七条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段某不服,向泉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徐州市劳动局出具的工伤证明,原告段某称,段某清洗后在除尘池洗手。除尘池在段某工作区域内,周围没有防护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工伤

被告徐州市劳动局辩称,段某工作区域无需经过除尘池,除尘池不是洗手池,在段的工作区附近有一个专门的洗手池。段某值班时,锅炉运转正常,没有人安排他清洗除尘池。在生活补贴申请中,段某承认自己因洗塑料袋掉进除尘池。这是在工作时间做私人工作,这纯粹是个人行为。被告拒不承认工伤是正确的

第三方江苏四菱染料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成立了专门的事故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段某的伤害纯属个人行为,被告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泉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查,段某是锅炉房的输渣工。根据四菱集团车间岗位职责的规定,输渣机的职责是“用两轮斗车将炉渣运至渣场,停炉后按锅炉车间的安排对除尘罐内的粉尘进行清理”。事故发生在冬季,锅炉没有停炉,因此无需对除尘池进行清理。锅炉出渣口至渣场无需经过除尘池,除尘池不属于原告工作区。原告是否“清洗后在除尘池洗手”?除尘池不是洗手池。锅炉房附近有两个洗手池。段某自称在申请生活补贴时“正在清洗塑料袋”。锅炉车间不使用塑料袋,也没有人安排段某清洗塑料袋。因此,段某的行为是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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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段某感到绝望和沮丧。行政法庭法官没有直接决定维持工伤认定,而是积极与三菱集团协商,希望能帮助解决段某的现实生活困难。四菱集团接受法院建议,决定一次性核销段某医疗费14万元,报销医疗费1000元,一次性补助6000元。段被感动,主动撤回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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