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后又被相关单位聘用,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返聘人员怎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银行退休职工金大爷的遭遇,给广大返聘人员提了个醒。
金大爷原本是一家银行(简称A银行)的工作人员,2004年他从A银行办理了内退手续,但保留了劳动关系。2004年9月,闲不住的金大爷被另一家银行(简称B银行)聘用,双方约定金大爷负责银行的资产保全、不良贷款清收等工作,B银行每月付给金大爷420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8月,金大爷年满六十周岁,在A银行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此后一直在B银行工作。2013年1月,B银行决定清退聘用人员,金大爷按照要求在员工离行审批表上签字,办理了离行手续。但是因为B银行还有部分遗留工作,需要金大爷处理和交接,于是金大爷继续在B银行工作到当年9月底,但B银行却没有支付金大爷9月份的工资。2013年11月,金大爷申请仲裁,要求B银行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3年9月份工资等,因为其请求未获支持,金大爷一气之下告到了法院。
成都中院认为,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金大爷2013年9月的劳动报酬,驳回金大爷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此案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法律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我国退休制度的设计看,实际是一种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国家共同构建的法定劳动退休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职工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却仍在原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允许正式退休人员返回职场,既能让劳动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又对社会财富积累有所裨益。但劳动者正式退休后继续与原用人单位或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制度等劳动法律规范。这种劳务关系主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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