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的经济发展中,外商投资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商企业进入我省,省政府制定相应的吸引外商投资政策。
1.吸引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工业基地。
2.对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3.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4.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吉林省。对外商在吉林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5.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规模。
6.支持以欧盟及其成员国或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
7.加大对吉林省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对俄罗斯路、港、口岸和对朝鲜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在对外援助方面,优先安排连接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8.外国投资者按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对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9.对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项目予以资助。
10.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弥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11.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12.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3.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业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14.外国投资者将从外企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15.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给予豁免。
16.鼓励跨国公司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7.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方控股。
18.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19.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20.外商在吉林省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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