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主要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有关出口加工区主要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摘录如下:
一、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免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预予全额保税。
3、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二、出口退税政策
1、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所需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吕和建筑材料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区外购买的职工所需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不予办理退税。
3、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已办理进口征税手续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基建物资等,使用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上述货物或物品,已经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还。
4、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必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的商品运至出口加工区内进行某道工序加工的,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加工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应由区外企业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一律按制成品征税。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四、出口加工区的国内税收政策
国家对区内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国内税收(如所得税、地方税等),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五、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办法
1、加工区内的企业只要有业务需要,就可办理外汇登记,开设外汇帐户。
2、区内机构与境外的外汇往来,不需办理收汇、付汇核销手续。
3、区内机构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但应办理登记手续。向境外偿还外债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六、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管理的具体措施有:
1、对出口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管理,海关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2、对出口加工区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黄埔海关—区内企业—口岸海关三者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
3、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改用电子帐簿进行管理,海关对企业实行每半年一次的总量和减核销制度。
4、出口加工区与口岸、出口加工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出口加工区黄埔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实现报关、审单、查验三个一次的全新通关模式。
广州开发区、高新区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地区及华侨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中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和开发区其他企业,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
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落成或购买之日起,免征房产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免征房产税五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其产品内外销比例除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管理的以外,可自行确定产品内外销比例,其他外商独资项目,可视项目情况放宽产品内外销比例。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设备技术、工艺水平先进或投资额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设在区内的第三产业项目,享受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鼓励政策。
高新区的企业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省、市和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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