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07 14:00:38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3年5月7日

发布单位: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发布文号:市发〔2003〕35号

一、税收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我市的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和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支柱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7、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兴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13、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1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以抵免时,顺延抵免,最长不得超过5年。

15、用民间资金和引进外资在我市兴办的,经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6、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建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7、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土地使用政策

1、在工业园区新办的企业,土地使用价格按当地最低档次计收;对2年内投资额达1亿元,建设完成并开工生产的,在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每亩返还企业1万元。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工业用地,除上缴中央、自治区的费用外,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

2、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发展旅游业的,可通过出让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地价优惠;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利用当地农村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3、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经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4、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交通项目、自治区路网二级公路用地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规定办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5、对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6、县乡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挖沙、取土、采石,由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建设需要进行划拨,土地、水利、林业等部门给予办理有关免费征用手续。

7、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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