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工业、交通、农、林、牧等生产行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生产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当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半征税期可申请延长三年。既是先进技术企业又是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经营期十五年以上的港口、码头开发经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期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从事服务行业,客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银行,以国际银行同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深圳外资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深圳外资银行支付给总行的利息,不超过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增值税、消费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在深圳经济特区生产并销售的货物,按地产地销的政策规定,暂免征收工业环节的增值税,但消费税产品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和1993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成立、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其产品与原生产的产品不同,并能单独核算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
(四)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电力、高新科技、商业批发、纺织、印染和加工等六个行业范围的,由于改征增值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宝安、龙岗两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凡有增加税负,并符合深圳市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期限给予返还。1994年按实际增加税负额,予以全额返还。从1995年起,返还率逐年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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