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的修改,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改为“不超过十五日”,并且放宽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这意味着当事人现在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无需满足原有的限制条件。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题目要求,即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得少于十五日修改为不超过十五日。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可以将“不得少于”改为“不超过”,将“不少于十五日”改为“不超过十五日”。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新的内容:“在举证期限上,将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由原来的不超过十五日修改为不得少于十五日。”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今后,经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
仲 裁 委 员 会 举 证 期 限 调 整 : 不 少 于 1 5 日 改 为 不 超 过 1 5 日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开庭日期、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出传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根据该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举证期限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也不得超过15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并在仲裁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同时,这一规定也表明了仲裁庭对证据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得到了放宽。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经许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就可以进行。同时,仲裁庭也应当将开庭日期、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发出传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对举证期限进行调整,但是调整后的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也不得超过15日。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当事人都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证据,并在仲裁庭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同时,这一规定也表明了仲裁庭对证据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