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指定监护人不服指定如何处理
指定监护是指由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组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对监护人来讲,较少地体现其自由意志,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指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实践中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担任监护人,或者同一顺序人之间互相推诿,都不愿担任监护人。这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因此指定监护有两种类型:有关组织指定和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监护人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文70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