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不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私有房屋和单位房屋出租,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人必须向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同时,对房屋承租人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其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方可承租他人住房。房屋出租人认真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是其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既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障其房屋出租利益所需要的。对房屋出租人而言,也是容易和应该作到的。
掌握了解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将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的种类、进行登记,这是确认房屋承租人身份的一项基本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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