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买卖合同中买方未依约先交付定金,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法院认为定金未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不成立虽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由于定金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牵连关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买方未依约支付定金的情况下,卖方有权以此为抗辩,拒绝交货。
[案例介绍]
某电脑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脑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向电脑公司购买15台电脑,总金额为人民币81,75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七日内,违约责任为违约方支付合同标的总额50%的违约金,未违约方并可解除合同;补充条款为买方(即贸易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定金为合同标的总额的50%。签约后,贸易公司未支付定金,电脑公司亦未在约定时间交付电脑。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支付违约金40,875元,并解除买卖合同。电脑公司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40,875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文字表述看,该条款明确买方应支付的是定金,并无预付款的意思表示,故该条款应视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贸易公司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故贸易公司不存在违约的行为。本案中的主合同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买卖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是卖方电脑公司,电脑公司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现电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电脑,显然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贸易公司亦可因此按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据此判决:一、贸易公司与电脑公司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判决生效后解除。二、电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贸易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三、电脑公司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875元和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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