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与违约的关系
正确有效地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还必须认真研究其与违约的关系。通过比较,我认为两者关系密不可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即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债务的期间届至或者届满前必须存在没有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事实。没有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没有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两者是相辅相成关系。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只要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其中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抗辩权人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在客观上表现为抗辩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与违反约定的情形相同,但不构成违约,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例外,属于法定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此,正确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相反,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后,仍然有权向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且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这对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到位的。
(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面对对方的违约行为有权选择行使抗辩权,也可以放弃抗辩而选择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民法典》不禁止。当然这样做存在一定的风险,就是日后是否有权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全部具备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果既不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抗辩权,也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类似这样的案例是不少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片面地认为只要先履行一方违约行为存在,自己的先履行抗辩权自然存在,没有必要明确提出,也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甚至有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起诉追究自己违约责任时,仍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孰不知这样认识是极端错误的,这样抗辩也是苍白无力的,它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应有的法律效果,相反自己在无意中已经构成违约。
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是什么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三、什么是抗辩权呢
(一)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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