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是否可以使用录音来作为证据?
时间:2023-07-08 10:12:52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主要看录音证据是否能够足够证明事实。如果录音证据能充分证明,对方是否到庭不影响查明案件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把证据提交给法院,由法院来判夺证据的可靠性。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内容的,那这个录音证据就属于孤证,而且录音证据效力较其他证据低,对方不承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录音的真实程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纳录音证据了,这样做会有一定的风险性。

劳动仲裁偷录的录音是否算证据

劳动仲裁偷录的录音不算证据,录音证据要被采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

(2)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他人的胁迫和威胁;

(3)录音证据应当前后紧密连贯,包括未被剪接或伪造,这样的录音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劳动仲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2、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3、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4、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6、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劳动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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