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0名水泥公司工人痛失百万补偿金,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任某等30人原是新×水泥公司的员工,公司于2000-2006年期间分别跟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任某等人一直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到2006年下半年,他们知道公司将倒闭后,才于年底向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赔偿金近百万元。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各原告的仲裁申请已超过60天申请仲裁的期限,不予受理。任某等人又起诉至法院。
昨日,记者从花都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任某等人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期限,且在庭审中也没有提出有其他时效中止的理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记者徐艳实习生罗志玲通讯员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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