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中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之间存在差异时的法律规定如下:若误差绝对值低于或等于3%,则以双方当事人最初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支付结算处理;如误差比例超过3%,根据法律规定,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房屋购买合同,但无需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若实际测量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在3%以内,则由买方负责补足差额部分;若误差超过3%,则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反之,若实际测量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在负3%以内,则卖方应将多收的房价款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买方;若误差超过负3%,则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多收的房价款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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