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条件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等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2)有一份书面合作协议。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公民为建立合伙关系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执行合伙事务;接纳和撤回;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还可以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解决合伙人之间争议的方式。(3)每个合伙人都有实际的实缴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是其合法财产或产权,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如果一个合伙人违反了这一义务,将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出资;上述出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估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使用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这是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参与诉讼,成为当事人。(5)有营业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营业场所是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通常,合伙企业只有一个营业地,记录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点。营业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经营性质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条件,合伙企业的规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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