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合伙形式,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谓隐名合伙,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与实际经济活动,但分享商业利益的合伙企业,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责任。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从隐名合伙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虽然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有所不同,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
1、同一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是相同的,都具有混合责任的性质。隐名合伙的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由无限责任人承担管理控制权,能否有效激发其正义感和积极性,尽最大努力规避经营风险,谋求利益最大化,使企业自身发展最大化
有限合伙人和隐名合伙人都享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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