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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

2023-06-09 1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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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有以下: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如下: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获取利润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合伙关系的认定有很多种方式可以证明,只要双方有往来,那么就可以从协议还有出资再者就是共同经营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这样从而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双方在存在起这种关系的时候就一定要协商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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