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五个条件。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两个合伙人,这是最低限额。没有指定天花板。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有限责任合伙人。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所有合伙人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共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个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合伙人的出资额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产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对于劳务贡献,评估方法应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建立合伙企业时,合伙人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一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缺乏能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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