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友加班受伤赔偿责任谁承担
时间:2023-08-17 16:23:27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是某工厂技工,去年3月5日,我在厂里正准备下班时,工友王某被安排加班,要求我留下帮他完成加班任务。我碍于情面,答应留下与其一起工作。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我的左手被压伤致残。请问:帮工友加班受伤,能否按工伤待遇处理赔偿责任谁承担读者小安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为此,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和工作有关。你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内,而是在下班之后。你提供帮助的事虽然是工厂安排的工作,但不是你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王某的加班任务。综上所述,一方面,你是在为王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伤,另一方面,造成你受伤的原因是王某的违章操作,他具有过错,应承担你的赔偿责任。据此,你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由王某承担你的赔偿责任。

证明加班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终止和解释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加班涉及的是职工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加班费与一般工资性质不同,拖欠加班费不必然影响职工基本生活,只是会影响职工生活的改善。因此,司法机关一般对加班费与工资在认定上作适当地区分,不是一概而论。从上述法律规定上分析,未明确规定加班事实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提供证据缺乏法律依据。

一般来说,职工应对对其所称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值班表、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其它记载加班时间工作资料等等),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最近两年的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考勤记录,则可推定职工所称的两年以内的加班事实成立。两年以外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完全由职工一方承担,如提供不出相应证据一般不能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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