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我国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是主要的归责原则,调整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
(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从本质上说,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但与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区别的。将过错推定原则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归责原则,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
1、举证责任的分配
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
(民法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民诉的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2、过错的轻重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
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
3、受害人的过错对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
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如何适用
(一)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否则推定其有过错。
(二)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三)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医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五)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七)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八)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九)此外,还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责任,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均属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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