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立法思想不同,抗辩事由不同以及是否构成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不同。无过错原则的适用情形主要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时监护人的责任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情形。
一、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或标准。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思想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责任的立法思想在于对加害行为的非难。
3.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主张抗辩;而过错推定责任,加害人只要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即使二者存在诸多区别,但都是为了更方便、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都是民事归责的重要原则。
二、无过错原则的情形
无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原则的法律特征
无过错原则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场合。
2.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因而它只具有补偿作用而无惩罚作用。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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