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推定
无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推定的区别:
1.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
3.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4.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
二、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有这些:
1.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原则的免责事由
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如下:
1.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免责。
2.受害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3.第三人的过错所导致的免责。
4.阻却违法性的免责。
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和受害人同意等事由造成他人损失,由于行为的合法性,不具备违法性而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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