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湖南城市学院迎丰综合办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承包经营迎丰校区学生食堂餐厅部。为规范管理,特制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承包期限:
2006年下学期开学到2007年上学期结束。
二、承包经费: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7万元承包款。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一万元的保证金。其承包费按月在其营业收入中扣除,即第一个月到第八个月,每月按8000元的标准扣除,最后一个月在所交的保证金中扣除,其所交保证金在扣除其它可能要交的款项后,多出部分如数退还。
三、甲方责任:
1、负责提供现迎丰校区餐厅部所有的营业及加工场所、保管室和设备设施。
2、负责统计每天在餐卡机上的营业额。
3、负责处理好外部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甲方缴纳7万元的承包款及一万元的设备设施押金。
2、炊事用具必须妥善保管和维护,炊具、餐具在合同期满时必须如数归还,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3、承担食堂所有的水电费。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必须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乙方必须保证正常开餐。乙方所聘用的员工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领导于管理,甲方有权处分或开除乙方所聘员工中不遵守劳动纪律或严重违规者。
5、乙方从业人员必须自行取得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必须搞好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卫生未达到甲方规定,甲方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要注意安全生产,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和人生伤害的发生。
6、承包期内不论工资、物价发生什么变化,均由乙方负责。
7、承包期内所有未经甲方同意而购置的设备、设施、炊具、用具,甲方均不承担费用,也不负责接收,承包期满后,乙方自行处置。
8、承包过程中,原材料积压、人为事故、质量问题、违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1、乙方只得自己经营,不得委托或转让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2、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乙方中途退出承包经营的情况,乙方所交的承包款,甲方不退还,乙方还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3、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本合同财产清单(见附表)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时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0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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