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而被申请人在开庭后未到庭且没有正当理由,仲裁庭可以视为其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
在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如果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
如果被申请人在开庭后未到庭,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的权利。
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审查被申请人提交过的书面材料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
如 果 被 申 请 人 不 到 庭 , 仲 裁 庭 会 怎 么 进 行 裁 决 ?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到庭的,仲裁庭应当依法作出裁决。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如果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可以邀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询问。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当依法公正地考虑各方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仲裁庭可以参考其他证据和查明事实。
因此,如果被申请人不到庭,仲裁庭可以依法作出裁决。不过,被申请人不到庭可能会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应诉,提供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不到庭可能会导致仲裁庭依法作出缺席裁决,但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应诉,提供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当依法公正地考虑各方面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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