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能否离开?——劳务派遣员工的辞职疑问
时间:2023-07-06 21:43:52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涉及到了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公司;一个是劳动者,即实际付出劳力或脑力的工作者;一个是用工单位,即具体用工且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公司。前两个主体是通常所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但是用工单位,可能就不是很常见,毕竟这只出现在劳务派遣中。

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工到了退休年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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